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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本報訊(記者白靜)記者5月16日獲悉,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《寧夏集中供熱申請停暖和恢復用熱實施細則》出台。申請停暖或恢復用熱都要在採暖期開始前1個月辦理,註水後概不辦理。
   細則規定,熱用戶有申請停暖或恢復用熱需求的,應在法定採暖期開始前1個月到供熱單位辦理手續,供暖註水後概不辦理。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,並應當出具房屋權屬證明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。申請獲得批准後,用戶還須按採暖費總額的30%交納費用。但並非所有熱用戶都可以申請停暖,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停暖:一是供熱系統不具備分戶控制供熱條件的,停暖後會影響相鄰熱用戶正常用熱的,可能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;二是當年居住或使用的新房;三是歷年欠繳採暖費的;四是單體樓棟房屋質保期過後,入住率達不到80%的。  (原標題:停暖後還要交30%採暖費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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